| 关于因私护照将不再办理延期手续的通知 |
| 2006-08-2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于2006年4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护照法第十一条以及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护照持有人应当按规定来我馆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不再办理护照的延期手续。 护照法实施后,我国驻外使领馆新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为两种:持照人未满16周岁的,护照有效期5年;16周岁以上的,护照有效期为10年。在此之前已经颁发的因私护照,可以正常使用至护照有效期满为止。 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办法,并按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护照换发和补发手续。 特提请在英中国公民留意上述事项,并提前安排办理护照的有关手续。 |